原帖由 mpt 于 2013-7-13 18:53 发表
我说的不是法律刑事犯罪的问题,我说的是“人” 的观念的问题。
我的直觉是,西方是比较开放的,东方是比较保守的。除非这个论点不成立,那么,我所说的将都不成立。
新加坡不废除 377A 条文,因着新加坡的社会大体上还不能接受同性恋的行为。我是要阐述新加坡的社会现象,新加坡人的观念倾向。如果新加坡社会可以接受,那么,377A 就会因人们的转变而改变。
你举反同性恋条文来支持东方道德精神论。
”新加坡的体制法律,是采用了西方的体系,但是一些法律条文还是注入了东方道德精神?例如同性恋话题。。“
我说新加坡的377A 条文来自西方。。。中国, 日本, 台湾都没有这样的条文。
你说的怎能成立?
“如果新加坡社会可以接受,那么,377A 就会因人们的转变而改变。”
我们有377A, 你敢说新加坡没有同性恋?
所以法律的存在并不代表它不过时,也不代表社会风气。
就算条文继续存在,社会风气朝反方向,法律也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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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adence88 于 2013-7-13 20:1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