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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劫富济贫? --转
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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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6 09: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劫富济贫? --转

李气虹 (2008-03-13)

中国人大、政协“两会”议程过半,如果闭幕当天中国媒体要票选今年“两会之星”,东莞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应该当之无愧。

  这位2006年登上胡润富豪榜榜首的女首富,日前以政协委员身份提出《劳动合同法》应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降低富人税负、给予企业五年至七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过渡期限,以鼓励他们进口先进高效的节能环保设备。

  无论《劳动合同法》的制订者如何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字面上一直让人有“铁饭碗”的印象,成了企业家普遍的梦魘。张茵一句“税费过高会吓跑富人”,更被指公然为富人和企业家争取利益。

  这三项议案的“含金量”,要比“京剧列入学校必修课”之类的提案高出许多。虽然,去年碧桂园创办人杨国强把股权转到女儿杨惠妍名下,从而超越张茵成为中国女首富;但张敢于公开为富人说话,还是需要相当勇气,也不辜负媒体为炒作而封给她“女首富”的光环了。

  《劳动合同法》和张茵所以引起争议,固然反映了中国大陆社会的“仇富”心理,更是过去中共以“工人先锋队”代表工农阶级利益自居、社会大众长期浸淫在“资本家剥削工人”宣传的历史余绪所使然。按这样的惯性思维,《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天经地义。

  新法旨在维护劳工权益,填补以往法制空白,原则上和出发点都无可厚非。但无论主观意愿多么善良美好,任何政策设计难免有死角盲点,通过充分讨论,权衡各方利益加以调整,才有望争取社会多数支持。

  珠三角作为最早开放吸引外资的经济区域,部分干部官员为了招商引资实现地方经济快速增长,并未制订健全的劳工聘用法规,或严格要求厂商遵循《劳动法》规定。部分外商尝到“廉价劳动力”的甜头后,不主动改善工人福利待遇;遇到劳资纠纷,就花钱请地方官员帮忙解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日前表示,《劳动合同法》只有“认真贯彻执行的问题,没有修改的问题”。新法以根本大法的姿态,自上而下推行,地方官一方面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贯彻落实,但工人一旦对经济补偿不满意而集体罢工,导致群体性事件,又有损地方构建“和谐社会”的形象,从而陷入两难。

  新法在设计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可能被“钻空子”的漏洞,例如工人在非规定时间到公司工厂“上班”,再向资方索取“加班费”。一些律师也借口协助工人维权,向企业追讨赔偿金,然后平分或从中抽成。

  总之,新法一出,一些工人不再专心勤劳工作,闹事的机会成本又低,就想轻松搞钱,使企业家心寒。不少台资制鞋企业从珠三角撤走,并未转移到内陆或二、三线城市,而是干脆离开大陆投向越南。

  尽管广东省政府日前否认大量企业从珠三角外移,不代表就能高枕无忧。省长黄华华的一段话,就显得态度暧昧。他说,如果人们对新法理解有偏差,就加强宣传解释;如果法律本身不完善,就必须加紧修改。新法“引发那么大的反响,不是什么好事情”。

  广东经济依靠外来投资挹注拉动,又有大量外来民工,对《劳动合同法》处理不慎,将埋下隐患。黄华华因此呼吁全国人大应该派专门调查组,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专题调研,平衡处理好劳资双方的利益。


《联合早报》

http://www.zaobao.com/special/ch ... ian_nan0803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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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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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6 21: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地, 就是因为对工人的保障不完善. 这其实是靠剥削工人来发展经济, 就象以前剥削农民发展经济一样. 是起步阶段的有效办法. 但不是个好办法. 不可能长期这样搞下去.

工人的利益必须得到保障. 这不是劫富济贫, 而是还给工人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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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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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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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6 21: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QQ
回复 #2 谷子地 的帖子

富人当权,说什么就是什么咯。




啥都丢啦,除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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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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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06:46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QQ
本文作者不了解中国劳资实情。




芳苑绿汀 春日迟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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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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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09: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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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雪梅 于 2008-3-16 09:19 发表
李气虹 (2008-03-13)

新法一出,一些工人不再专心勤劳工作,闹事的机会成本又低,就想轻松搞钱,使企业家心寒。 ...

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应该的,可是谁能保证劳动者敬业作好岗位工作?

劳动法不仅仅是保护劳动者,劳方和资方该是平等的,

以生物化学(技术型产业)为例(不包括劳动密集型产业),同行业的中国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在产品价格中的比例是德国的5倍,同样的企业,同样的规模,同样的工艺和设备,德国工人一个人一个班次,我们是6个人,

我所看见的,欧洲的工厂的工人敬业程度远远高过我们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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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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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09: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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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方汀 于 2008-3-17 06:46 发表
本文作者不了解中国劳资实情。

你也不了解所有类型的中国企业的实情!

黑心的老板有,

懒惰的员工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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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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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09: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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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谷子地 于 2008-3-16 21:28 发表
工人的利益必须得到保障. 这不是劫富济贫, 而是还给工人应有的权利. ...

资方的权益也该得到保障,

国民的社会保障,该由国家来承担,

企业已经交纳了相应的税收,已经履行了一个企业的职责,

要警惕那种仇富的现象,大家要看清楚,中国现在不是富人当权,当社会不稳定的时候,把该由国家机器承担的国家责任,社会保障的义务,一古脑没完没了地推给企业,这样下去,最终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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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13:07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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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雪梅 于 2008-3-17 09:52 发表
劳动法不仅仅是保护劳动者,劳方和资方该是平等的,

说的对,不过做起来难.




www.sgwritings.com/index.php?uid/1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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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13:12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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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雪梅 于 2008-3-17 09:59 发表
要警惕那种仇富的现象,大家要看清楚,中国现在不是富人当权,当社会不稳定的 ...

仇富心里是极其可怕的,如果让别有用心的人煽动起来,加以利用,那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中国的很多富人没有权力,但是有权力的人,绝大部分都是富人!而且那些当权者的钱未必是好来的!

[ 本帖最后由 赏心悦目 于 2008-3-17 13: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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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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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13: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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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雪梅 于 2008-3-17 09:52 发表

劳动法不仅仅是保护劳动者,劳方和资方该是平等的,

以生物化学(技术型产业)为例(不包括劳动密集型产业),同行业的中国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在产品价格中的比例是德国的5倍,同样的企业,同样的规模,同样的工艺和设备,德国工人一个人一个班次,我们是6个人,

我所看见的,欧洲的工厂的工人敬业程度远远高过我们国内,

你讲的这个应该是技能问题,不是态度问题吧。如故是工人能干却不肯干,你放6个人也没用。对不?

另外,劳动法当然应该保护劳动者。劳方和资方从来都不是平等的。资方在很多方面占有绝对优势。不仅包括财力,也包括掌握的资讯、与政府的关系、社会话语权、对法规的掌握和影响立法的能力等等。

劳方在任何国家都是弱势群体,都是被保护的对象。就象妇女法要保护妇女,你总不能说男人和女人应该是平等的,所以不特别应该保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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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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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谷子地 于 2008-3-17 13:16 发表劳方在任何国家都是弱势群体,都是被保护的对象。就象妇女法要保护妇女,你总不能说男人和女人应该是平等的,所以不特别应该保护吧?...

同意保护弱势群体!

不过如何保护?

要分清楚哪些职能是由企业承担,哪一些是国家的福利机构的职能,,

以保护妇女为例子,企业能做的就是男女同工同筹,企业不会刻意去保证妇女的职位的百分比,招收取员工也是按照企业的自身需要来考虑,

国家有特别的关于保护女性的法律,企业都在执行,这已经足够了,

但是目前的劳动法,关于终身制的条款,是保护那些没有敬业精神的员工,企业不可以解雇他们,这样的结果就是,避免企业把这一部分人推向国家社会福利机构,说到底,就是国家把该由国家福利机构做的社会保障的责任,转嫁给了企业,

这是不公平的,,

如果讲企业的负担问题,中国的企业负担是最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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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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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谷子地 于 2008-3-17 13:16 发表

。如故是工人能干却不肯干

客观的说,就是有这样的员工,

在2007年12月30号之前,企业可以解雇这些人,或者不再和这些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但是从2008年元月一日起,新的劳动法执行后,企业就不可以解雇这样的员工了,

这些员工虽然很少,但是在企业里起很坏的影响,会使得企业的纪律涣散,敬业爱岗成为空话,劳动效率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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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心悦目 (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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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18:57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如果讲企业的负担问题,中国的企业负担是最重的

说的对,对于企业来说,公公婆婆太多,伸手的更多,不然就都是坎,因此要人在当实权,才能避免人为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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