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三湘都市报前后报道了两起较大的车祸事件,均发生在湖南境内,均遭到事故现伤附近村民的群体趁机抢劫。于是引发了多层次的评论。其中令人吃惊的高论是某教授的话:"就像农民不能要求孔子下田活动自如一样,我们不能用孔子的标准来要求农民。"换言之,这很正常,不能用法律标准来对待不懂法的人。进一步讲,偷扒抢劫杀人纵火敲诈勒索欺蒙拐骗强奸贩毒······罪犯们,我们不能用懂法人的标准来要求他们,而应视为正常不予追究。
这是出自教授之口。法律不单是惩罚,也是一种规范和教育。从严执法既是对犯法者的挽救更是对广大群众的保护,否则那位孔子级的教授的人身安全都难以自保,连发表"伟论"的可能都难以实现。学生水平低于教授,那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教授,就应该不抱任何提高学生有关知识水平的要求,而听之任之或乱抽胡说?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道这置死伤(车祸造成的)于不顾而趁机抢劫车上货物的行为,就因为他们不是孔子而应不予追究?奇哉怪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