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有许多新加坡人慷慨捐赠,但是光靠捐款,并无法弥补客工们的巨大损失。所以春节一过,关于索赔的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提上了日程。
当时,本地何进才律师事务所的卢平池律师,就分别代表两批172人和292人的客工,向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准备向“永隆”的两名合伙人--蓝成锋和他的祖母何淑贞,索赔总计477万元新币。
当时,关于“永隆”一案的刑事审讯,还在进行之中。新加坡的法制素以严厉著称,但检控官当时却以“失信罪”起诉蓝成锋,令受害客工们普遍心存疑虑。他们认为:蓝成锋应该被控诈骗罪。因为他故意拉长汇款的到帐时间,并利用“绝对优惠”的兑换率,大量吸引客工汇款。这一切似乎都说明,他早有卷款潜逃的预谋。
虽然,蓝成锋的问题,确实并非“失信”那么简单,但是控方以“失信罪”起诉蓝成锋,也有它的道理。因为在法庭上,讲的是证据。蓝成锋接受客户委托,把钱汇往国外,这些钱后来却没有到账,这显然违背了信托责任,触犯了失信罪名,举证过程直截了当。而如果指控他诈骗,控方就必须证明,蓝成锋在收下款项之前,早有私吞汇款的念头。
可是要证明一个人的内心活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需要通过大量环境证据来推断,举证过程相当复杂,稍有不慎,在被告律师的辩护之下,甚至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难道,就只能放他一马,便宜了这个蓝成锋吗?
其实不然。在新加坡的刑事法典中,欺骗和失信都是不诚实的行为,并没有欺骗罪比失信罪更严重的说法。事实上,对欺骗罪的处罚,最高为有期徒刑7年。而蓝成锋被控的失信罪,所触犯的条款是专门针对因职业缘故、受托保管他人财务而失信的案件,这一条款对失信罪的处罚非常严厉,最高可判终身监禁,远比对诈骗罪的判罚更严厉!
果然,在后来的刑事诉讼中,蓝成锋被判监禁22年。这个刑期,在国内早已超出了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已跟无期徒刑没有什么两样了。
终于,出了一口恶气。但受骗客工们最关心的,却还是如何才能拿回自己的血汗钱!
由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冗长,最终能讨回多少款项,也很难预料,所以很多客工都转而希望,中新两国政府能够尽快出面解决赔偿问题。不仅仅是客工,一些旅居狮城的中国人,也认为新加坡政府应该负起部分责任。理由是,那些小型汇款中心,都是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
面对这样的舆论压力,新加坡时任内政部长黄根成,在接受记者访问时表态:新加坡政府并没有相关的赔偿计划。他说,如果我们这么做了,那么在其它事件中上当受骗的受害人,政府是否也要出面赔偿?
比如一个典型的例子,多年前,一些来自国内的开发商,到新加坡推销高档商品房。在他们的宣传攻势下,许多不明就里的新加坡人,在中国买下了一批“极具升值潜力”的房产,结果却是以“滥尾房”而收场,损失何止几个八百万啊!这其中,就有不少是开发商卷款潜逃的例子,摆明了就是在骗人钱财。可是基于“买方自慎”的原则,新加坡人并没有迁怒于中国政府。除了自我反省,吸取教训外,也就没有别的什么办法了。
.E.K2aM&d7bXGuest虽然相比之下,“永隆”案中的受害客工,处境似乎更令人同情,但这,却也无法构成他们要求政府赔偿的理由。
事实上,这种寄希望于政府出面赔偿的想法,也是一种缺乏法治观念的表现。有位熟悉中新两国法律环境的人士指出,长期以来,官、权、法在中国是三位一体的。中国人早已习惯了政府“高大全”的形象,好象政府就应该是什么都能管,什么都能做似的。加上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在国内,经常出现“法律不足政策补”,甚至是“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情况。所以,老百姓们也就自然而然地,把政府和法律划上了等号。一旦碰到诸如金融诈骗、商业纠纷、甚至是企业倒闭、工人下岗等问题时,受害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去找政府部门讨个说法。而能够想到人民法院,准备诉诸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反倒是微乎其微了。
可是在新加坡,情况就不同了。因为新加坡的法律,对政府的职权也有明确的界定。政府对法律程序既不能干涉,也无权包办。而对于这类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的失信案,政府又怎能越俎代庖地作出赔偿呢?
那么,新加坡政府在这起事件中,就没有责任了吗?“永隆”的执照,难道不是由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吗?
对此,代表中国客工向“永隆”索赔的卢平池律师指出,此案应该是“永隆”与客户之间的事,与政府无关。卢律师说,政府机构按照条例,为商家从事某类商业活动发出执照,只是一种管制机制,免得“阿狗阿猫”都可以经营这类业务。然而,颁发执照本身,并不意味着当局必须承担所有的后果。更何况,这起失信案只是一起孤立事件,总不能因为有个别人违法,就认定法律本身或执法者也有问题吧?
所以,卢律师认为,失信案的索赔对象,应该是“永隆”本身,而不是金融管理当局。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有人开车撞到路人,而司机却持有当局颁发的驾驶执照,那么受害人应该向谁追究责任呢?很显然,应该是肇事司机,而不是发证机关。同样的道理,受害客工这次的索赔对象,也应该是“永隆”的两名合伙人,蓝成锋与他的祖母何淑贞。
后来,卢律师又承接了另一批人数为390名客工的索赔诉讼,索赔额为263万元新币。可是,蓝成锋早已没有多少合法资产了,“永隆”一案的索赔,其实都集中在何淑贞一人。
何淑贞与丈夫联名拥有一处排屋,另外还有三家当铺的股票和一公斤重的黄金,以及一批银行存款等。尽管,并没有证据显示何淑贞本人涉及蓝成锋的失信罪,但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永隆”是一家负有无限责任的私人商号,身为合伙人之一的何淑贞,同样负有赔偿责任。可怜这位无辜的老祖母,这次怕是也难逃倾家荡产的厄运了!
《随笔南洋》永隆汇款失信案 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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