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历

« 2008-11-23  
      1
2345678
9101112131415
16171819202122
23242526272829
30      

栏目分类

统计信息

  • 访问数:3387
  • 博客数:7
  • 建立时间:2006-12-18
  • 更新时间:2008-08-04

最新评论

我的收藏

我的好友

最新留言

RSS订阅

  • RSS 2.0
  • 版权声明

身份证换地址的新条规

2008-04-05 21:23:27

天气: 晴朗 心情: 高兴

3月26日,看到早报头版大标题:“杜绝不法之徒借高利贷嫁祸他人,下月起,换住址须出示证件。”我不禁感到一阵欣喜,暗忖政府终于采取措施,防止不法之徒虚报地址,嫁祸无辜。

  然而,当我细读新闻,看到那12项可用以证明新地址的证件,我突然有一种隐忧。

  我发觉这个新条例虽然可以防止人们虚报地址,但却不能阻止“有心人”或不法之徒故意拖延或迟迟不更换地址,以便招摇撞骗。

  让我举例说明。

  假设A君于4月1日卖掉四房式改买三房转售组屋而于4月14日搬进新居。现有的国民登记法令规定,A君必需在28天之内(就是5月14日前)更换新地址,否则就是犯法,可被罚款最高5000元或坐牢。但新条例却让A君至少有以下几种选择:

  一、选择在28天内以入住协议更换地址;

  二、选择在3个月后,以3个月内的入住协议或账单或信件呈报;

  三、选择在1年后,以12个月内的账单或信件更换;

  四、选择拖延,等住上三五年后,或在大选分红时,才拿最新的12个月内的账单或信件去换地址;
账单和信件既没有入住日期,有谁会知道A君违反国民登记法令,迟至5年后才来更换?假如A君有意借贷,图谋不轨,大可利用旧地址为所欲为,谁人会知?谁人会晓?
  因此,我建议修改新条例,以下例文件做为证件:

  一、过去一个月内的入伙证(Certificate Of Title);

  二、过去一个月内的租屋(房)合约(Tenancy Agreement),

  三、屋主或其他同住者的身份证。

  虽然很多时候领了入伙证不一定立即入住,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旦地址更换,即便是一个债务累累的人,量也不敢四处借贷,遗祸自己。

  新加坡有85%的人是居者有其屋,只有一小部分的人没有自己的房子而是去租或与子女、父母或朋友同住。租屋有租屋(房)合约。跟子女、父母或朋友同住者因没有入伙证和租屋合约,所以,在更换地址时,可以出示子女、父母或朋友的身份证做为佐证。肯把身份证借给朋友去注册地址,非有一定的交情和信任,是不可能的。因此,担心虚报地址是多余的。

  国民登记法令既已立定,理应严厉推行,处罚违规者。怎可延长呈报期限,让不法之徒有机可乘,制造祸端?

原载:联合早报(2008-04-05)
加入收藏 编辑 审核

TAG: 关子

何逸敏空间
逸敏 发表于 2008-10-02 21:42:52
您真够细心,可政府更小心。

我来说两句

(可选)

OPEN

Powered by X-Space 1.2 © 2001-2006 Comsenz Technology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