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两年来,我国正在探讨一个前所未有的课题,那就是采用支付能力调查政策,让较高收入的病人,支付更高的费用,共同承担医院的开销。
公共医院之所以考虑施行支付能力调查政策,是因为疗养院已经推行,向收入多的家庭收取较高的住院费。
据知疗养院采用支付能力收费的起源,是因为很多子女把老弱多病的父母送到疗养院后,就弃之不顾。院方向子女多次追讨住院费,却不得要领,结果造成疗养院的亏损。疗养院不得已才采用支付能力调查,按照子女的收入多寡来收取费用,以追补开支的不足。
疗养院收取的都是患慢性疾病的病人,院方在病人入院之前,可以慢慢斟酌,调查子女的经济情况,才决定所该收的数额。子女同意则来,不同意则去,你情我愿。
然而,公共医院却不同了。病人若患上急症,需要紧急入院医疗,怎能拒绝说:“等完成支付能力调查后才可住院。”这岂不有失人性! 即使医院允许病人在支付能力调查未完成之前入院,病人也可能为了不明朗的医药费而耽心发愁,影响病情。
假若公共医院可以采用支付能力调查政策,那么,教育、住屋和交通等公共设施,也一样可以采用支付能力调查,向国人收取费用,赚多付多,赚少付少。不是吗?政府在教育、住屋和交通的津贴开支,不也是一样巨大吗? 但这些强民的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动用的国库收入,政府是通过征税取得的。假如国家的基础设施开支,都要人民去共同承担,那么,税务制度就应该免除,否则就是双重课税,于理不符。
原载:《联合早报》0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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