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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弱地喊住京西分院:请不要溜得那么急!

    “妻难产夫拒签导致一尸两命”事件,在网络上已经炒得热火朝天了。
    当事人肖志军顽固地拒绝院方和群众的劝说,在“手术报告单”上拒绝同意手术治疗,导致惨剧的发生。无论何种原因,肖志军拒绝签字,拒绝挽救他人生命的有效救治手段,这种行为都是值得鞭笞的。肖志军遭到网友的齐声谴责,被誉为“人渣男”,并面临着法律的惩罚,是罪有应得。
    当事的另一方,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简称“京西分院”),这次似乎是站在了“道德”和“法律”的制高点——无论是人道地“减免住院费”、还是苦口婆心地劝说肖志军、一直到做好外科手术的准备、再到请示上级领导乃至请110警察作证,院方的做法似乎无可挑剔。
    然而,随着事件细节的进一步披露,在谴责肖志军的同时,当事的另一方、京西分院的一些反常做法,逐渐引起了网友的注意,归纳起来,大概有如下几点:
    1、先发制人的炒作,把责任全部推向肖志军:。
    最早的报道,标题是《妻难产夫拒绝签字致妻儿双亡》。
现在,事实基本清楚——死者因患感冒,病情严重才去医院治疗。而入院前,并无临产征兆,更谈不上“难产”。京西医院诊断患者是重症肺炎,决定采取“剖腹产”的方式抢救病人,才有了“签字”之说。
    换而言之,“剖腹产”是医院抢救一个肺炎患者的手段。而不是一个孕妇到医院去生孩子,遇到了“难产”。“剖腹产”对那个不幸的死者来说,或许是最为有效的抢救手段。但对于孕妇来说,“剖腹产”绝对不是治疗肺炎的必要手段。
    孕妇去医院看“感冒”,连住院的精神准备都没有。不到一个小时,就出现病危,院方告知必须进行“剖腹产”才能救治。一般的人,很难接受这个事实。更何况当今中国的医患关系,病人为何在入院后短短的时间出现病情恶化?医院是如何进行保守治疗的?“剖腹产”是不是唯一的治疗手段?等等一切,不能不令人起疑。
    事发后,院方通过舆论工具,大造舆论,一股脑地把全部责任推给了肖志军,有点欲盖弥彰。
    2、肖志军是不是合理合法的“签字人”:
    肖志军和死者是同居关系,或许是那个死婴的父亲。但在法律上,二人并无任何手续,最多算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双方,在遗产继承甚至婴儿抚养权问题等等上,都有很多争议。京西医院,凭什么一口咬定了肖志军有这个权力?!
    笔者早年曾经有过一个不大不小的手术,是一个省级医院,当时还没有结婚,笔者当面授权女友签字,被医生拒绝,自己签字也被拒绝。后来不得不惊动父母,从外地赶来“签字”。让父母知道自己的病情后担惊受怕,笔者对此耿耿于怀,是故一直记忆尤新。
    无法得知京西分院为何认定肖志军是“唯一的”和“必须的”签字人的,肖志军肯定拿不出二人关系的任何证明,因为他没有。后来到场的110,虽然证明了肖志军可以签字,但最新的信息是,110的证明前后矛盾。
    京西分院对肖志军的“精神鉴定”更值得商榷:对于一个明显“不正常”的人,一个医生的简单“测试”就否定了一切,这个“测试”是科学的吗?很明显,京西医院这个“精神鉴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事后公布出来,有些画蛇添足的感觉。最新有消息说,肖志军小时候曾经患过脑膜炎。
    3、没有《准生证》的孕妇,医院是如何对待的?
    “计划生育”是中国的国策,早年,妇女怀孕到孩子的出世,是需要“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在床位紧张的妇产医院,没有《准生证》,孕妇甚至很难住进医院。
    现在,“计划生育”政策依旧,但执行有些放松。对于《准生证》问题,笔者询问过很多地方的朋友,回答不一。一般来说,大城市要求严,小地方相对松。总的来说,没有证,也得让生。
    堂堂首都京西分院,对于没有《准生证》的孕妇,大概是来者不拒的。不知道当地的计生部门,对此有何看法?
    4、“手术签字”是行业“规定”,不是国家“法律”!
    这个事件,我没有怀疑当事的医生护士甚至医院院长周围群众,对抢救病人进行的各种努力。但一切法律和制度规定,都应该是为公民服务的。当几十名医生护士,面对着空白的签字格束手无策,眼睁睁地看着患者死去的时候。这个“规定”,无疑就变成了“杀人”的工具。
    京西分院曾经请示过上级部门,得到的回答是:“不签字,不得手术!”哪么,到底是哪个环节造成手术不能进行?仅仅是肖志军一个人吗?
    这个事件,如果说肖志军是“故意谋杀”或“过失杀人”,京西分院就是“杀人凶手”或“杀人工具”。京西分院洗得很干干净净,干净得像漂白了一样。但在事实面前,肖志军的罪责难逃,京西分院,脱得了干系吗?

    2007-11-28

[ 本帖最后由 村夫 于 2007-11-29 00: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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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京西医院 肖志军 人渣男 拒签 瓜棚夜话

芳苑绿汀
方汀 发表于 2007-11-29 06:38:11
此帖发人深省,也许网友们会恍然大悟在;原来这里有猫溺!
内山自留地
内山 发表于 2007-11-29 09:35:31
合理质疑. 需要大家等待证据......, 冷静思考.
南洋小筑
村夫 发表于 2007-11-29 16:55:16
找来的一些网友言论
作者:黄振龙热茶 回复日期:2007-11-29 10:37:58    
  这些质疑很对,事实上当时对于身体虚弱的李力云来讲,破腹产只会加速她的死亡过程,而医院没有进行任何抢救措施,已经把李力云当成要死亡的人了,动手术只是要救孩子,而动手术,孕妇必死无疑,这时候签字的话,医院很可能就无责任了,所以不签字是正确的,签字只会加速孕妇的死亡,没想到医院竟然不采取措施抢救,似乎搞的好像必须动手术才能挽救其生命似的!!我相信医学界会给个公道的!!作为当时的利益相关方(下达了指示),卫生局的说法不可信!!!
南洋小筑
村夫 发表于 2007-11-29 20:38:18
咖啡小弟对我的评论文章,一直不太赞成,主要是不想多事。

这个事件,是他主动透露给我的,吃饭的时候,还和我讨论了这个问题。
他鼓励我写这个:“写这种,没事,不危险。。。”

所以我写了这篇,有点晚了。。。
南洋小筑
村夫 发表于 2007-11-29 22:34:38
附: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注:“换行”是村夫所为)
++++++
如果“剖腹产”是抢救病人的唯一途径,本案例完全符合“其他特殊情况”的特征。
肖志军即便不签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也可以实施手术。

京西分院的院长也是同意手术的,他就可以批准这个手术。
退一步,这个医院的上级领导,也可以批准这个手术。
可惜,他们都没有这样做。

[ 本帖最后由 村夫 于 2007-11-29 22:42 编辑 ]
yelunp的个人空间
yelunp 发表于 2007-11-29 23:31:07
对国内的医疗问题,老百姓是有很多话可说的。
其实,我自已家人也遇到过类似之事。一位亲人怀孕了,去做产前检查,高高兴兴地去,却被告知血压高而被安排打点滴,结果呢,几个小时后孩子早产了。事后,家人曾质疑这医院与医生是否出了差错,导致了孩子早产了没保住生命,因为从未听说过孕妇有高血压一事。但医院与医生一口咬定,那一天,孕妇就是血压高。
我回国后听说了详细过程,对自家人说,记住,以后就是真的血压高了,也别随便进医院!
秋千 发表于 2007-11-30 17:18:33
回复 #6 村夫 的帖子
都怪这条例不完善。要是能规定在那种特殊情况下,医院和医生只要是采取了正确的抢救措施,若发生意外可以免责,就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悲剧了。
焚琴煮鹤的个人空间
焚琴煮鹤 发表于 2007-11-30 17:42:43
回复 #8 秋千 的帖子
现在在中国,没有家属签字由医生负责决定是否手术,我敢说,身上的零部件有被摘除的可能。

反正我是信不着别人做主。

对于新加坡的新法律,脑死之后由医生决定是否继续抢救,并且摘除零件,我也是很忧虑,万一还没死就被摘了零部件可怎么办。

我不喜欢那种连自己的身体都没权利决定的情形。
南洋小筑
村夫 发表于 2007-11-30 18:52:33
回复 #9 焚琴煮鹤 的帖子
你信不着别人作主,可是,手术签字的,并不是患者本人。
也可以说,你信的是你信得着的人,或者说是你的亲人。
但严格地说,还是别人。

家属签字是必要的,但即便是卫生部的规定,也有“特殊情况”那一句。
肖志军不“签字”,医院便不手术,医院也是有责任的。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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