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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过如此。既没什么了不起的好处,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利益。所以并不需要那么的拘束与恐惧。(徐岱)

简析自由主义兼回村夫

2007-01-17 23:04:47

天气: 晴朗 心情: 高兴

村夫又把杀人与说话,"换偶"放在了一起,说明村夫对于自由主义是不了解的。我看有必要阐述一下自由主义的涵义。当然,说是阐述或者简析,多数都是我从其他地方“搬来”的,只有少量我自己的评论,请诸位以及村夫见谅。当然,因为是搬来的,也许有些不是很清楚的地方,请参看文后的参考资料。

“自由主义流派纷呈,适时多变(象任何主义一样),它毕竟或多或少会有一内核,这一内核构成其“家族成员”的相似之处,否则它们就不会共有一个名词。这一内核与对专制主义的批判密切相关。自由主义的本质是对专制主义、专断权力,不宽容、压制、迫害的道德批判,其根据是一种价值多元主义(pluralism)的立场,其主张是一种个体自治(autonomy)或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的实践,其保障是以思想自由和言论权利为核心的个人基本权利 (rights)的实施。因此,我们看到,自由主义的内核起码包括多元主义、个人主义、基本权利这三项原则。根据对这三项基本原则的态度,我们可以判定某种思想、理论或实践是否属于自由主义,是否否定了自由主义。”(1)

自由主义的内核包涵了基本权利,性自由就属于这基本权利的一种,以下有分析:

“文化自由主义注重个人在道德观和生活方式上的权利,包括如性自由、信仰自由、认知自由等议题,并保护个人免受政府侵犯其私人生活。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 他的论文中对文化自由主义巧妙的写道“只有在自我保护的目的下,个人或群体才能对其他人类的自由行为做出干涉。只有在阻止一个人伤害其他人的目的下,才能正当的阻止其他文明社会成员的自由意图。而那个人自己的利益,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的,都不是构成此原则的充分理由”。文化自由主义通常反对政府限制文学、艺术、学术、赌博、性、卖淫、合法婚姻年龄、堕胎、生育控制、酒、大麻及其他毒品。大多数自由主义者反对政府干涉这些领域。荷兰在这方面可以被视为全世界最自由的国家。”(2)

当然,自由主义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在拥有上述内核的基础上,自由主义的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

“在自由主义的全盛时期,自由的概念拥有一个相当明确的含义:它在根本上意味着自由的人不必忍受专横的压迫。但对于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来说,保护他免受这种压迫需要一种对所有人的限制,剥夺他们压迫别人的可能性。”(3)

那如何来“剥夺他们压迫别人的可能性”呢?那就需要法律。

“自由主义的自由概念则必然是一种法律下的自由,它为保证所有人的同等自由而限制每个人的自由。它并不意味着有时人们所描述的那种单独个体的“天赋自由”,而是一种社会中可能的自由,而且受到那些对于保护他人的自由至为重要的规则的限制。”(3)

“在"如何由自己"这一点上,自由主义的态度是:既伸张"自",又限制"由"。就前者言, 密尔说:"在每人只涉及自己的事情中,他的个人自动性就有权要求得到自由运用。"于后者,密尔则说:"个人的自由必须限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 妨碍。"可见,自由主义的自由,无论密尔,还是霍布豪斯,都是既自由,又不自由 ;既力主由自己,又对其加以限制。限制的度,在于你是否触犯别人。比如,你当然有挥动手 臂的自由,但须止于他人鼻梁之前。否则,你触犯别人的自由,即他的鼻梁免于受侵害的自由 ,他则以等利害交换的方式也触犯你的自由,其结果,双方都将失却自由。可见自由所以自由 ,乃限制使然。这个限制,由谁保证?法律。于是,法律在自由主义的思想体系中登堂入室, 并成为维系自由的最后保证。这就是霍布豪斯为什么开篇谈自由,却绕开自由是什么,反而从 限制谈起,并一直延伸到法律。最后他仍以法律作结,说:"法律使个人解除了对恣意侵犯或 压迫的恐惧,而这确实是整个社会能够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和唯一意义。"就法律对 于自由的"唯一方法"和"唯一意义"而言,可以把这种带有法的性质的自由主义,称之为"法治 自由主义"。”(4)

法律的普及以及落实,是自由主义成长的良好土壤。不过,我们发现,那就是现存的法律,尤其是东亚以及穆斯林国家的法律,很多内容就与自由主义的内核相冲突。不仅仅如此,在这些国家里面,人治的色彩浓厚,法律甚至宪法有被束之高阁的情况出现。所以自由主义者在这些国家,还有更多的任务:在倡议普法的基础上,还要倡议修改与自由主义内核相冲突的法律。

李银河所做的,就是倡议修改与自由主义内核相冲突的法律,即《聚众淫乱法》,与人的基本权利有冲突。但这并不说明她提倡“换偶”等行为。只不过是自由主义者的价值多元主义的立场上,持一种宽容的态度。

“自由主义的原则要求,社会生活所必要的对每个人自由的种种限制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并应尽可能做到均等(康德语)。”(5)

但很显然,我们的国家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或者说还离得相当远。游行集会,组党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等都没有落实,户口制度,暂住证等歧视性的制度依然存在,自由主义者依旧任重而道远。

当然,我并不是说自由主义不可批判,自由主义没有缺点。不是的!自由主义有很多缺点,也是可以批判的。可以这么说,自由主义者欢迎来自其他立场的人讨论这些问题。《自由主义的道德处境》(1)这文章,就对自由主义的缺点以及困境阐述得很清楚。但若对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内核不了解,而加入对自由主义者的批判,往往让人觉得隔靴搔痒,不知所云。

(1)《自由主义的道德处境》
http://www.siwen.org/XXLR1.ASP?ID=1468

(2)《自由主义》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 ... 9&variant=zh-cn

(3)《哈耶克:自由主义》
http://www.philosophyol.com/pol0 ... cs/200409/1150.html

(4)《中国自由主义的“胡冠鲁戴”》
http://www.zisi.net/htm/wwzh/2005-05-24-28982.htm

(5)《自由主义的原则》
http://ywtd.3322.net/wenxuepinglun/pinglun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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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自由主义

内山自留地
内山 发表于 2007-01-18 09:58:33
哇唠, 象是做学问的样子. 村夫呢? 还有eric, 来跟木鱼桥辩一辩.....
南洋小筑
村夫 发表于 2007-01-18 20:37:11
呵呵,我正是自由主义者!
但你也没有说错,我对“自由主义”的理论并不十分了解,事实上,我是“我行我素”者:)

如你所说:
1、自由主义的内核包涵了基本权利,性自由就属于这基本权利的一种。
2、自由主义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
我非常同意,有这两点共识就够了。

我的观点如下:
1、“换偶”现在似乎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换偶”的“自由”并不存在;
2、“换偶”变成“自由”,需要社会发展到一定的文明程度;
3、如果现在提出“换偶”的自由,必须证明“换偶”不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和造成社会动荡。

我用“杀人”做比喻,也许不易让你信服。那么我就用“性”来说——
“乱伦”——这种事是双方自愿的,似乎法律也无可奈何;
“恋童”——也有双方自愿的可能;
“强奸”——中间和后来的过程,也许并不违背受害者的意愿;
“轮奸”——也是如此。
这些,都是一些人的“性取向”,李银河是不是也要提倡这些?是不是也要争取这个“自由”?

“自由主义的原则要求,社会生活所必要的对每个人自由的种种限制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并应尽可能做到均等(康德语)。”(5)
我也非常赞同康德这个。但是不是逆向思维一下:
生活社会为什么对每个人的自由加以限制?

另外,请不要把“换偶”和“自由主义”捆绑起来,自由主义者也未必做“换偶”这种事。
木鱼桥-流浪
木鱼桥 发表于 2007-01-18 21:44:15
"我的观点如下:
1、“换偶”现在似乎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换偶”的“自由”并不存在;
2、“换偶”变成“自由”,需要社会发展到一定的文明程度;
3、如果现在提出“换偶”的自由,必须证明“换偶”不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和造成社会动荡。"

第一点我已经论述了,中国的法律与自由主义者的内核相冲突,所以要先修改法律,才能谈自由。
第二点,基本认同,不过可以看成是社会的宽容程度。
第三点,做不到。所谓道德的负面影响,肯定是有的,不可能没有。其实自由主义者的每一次进步,几乎都会让整个社会看起来“乱”一些。

至于你最后一句话“自由主义者也未必做“换偶”这种事。” ,这句话单独看的话,本身一点那问题都没有,李银河自己就不会去做。不过,你前面加了一个条件,就充分说明了你不是一个我们所说的自由主义者。你应该说自由主义者也未必要宽容“换偶”这件事,因为这件事也许会对道德产生很大的影响,而这个影响若大到超出了自由主义者的容忍限度,当然有自由主义者提出反对。然后在自由主义者是否应该宽容“换偶”这件事上讨论这个问题。不过到现在为止,你从来没有提过这个问题。

自由主义者要保证自己的自由,至少要保证自己不受别人的侵犯;但保证不受别人的侵犯,也要限制自己侵犯别人的权利,当然要对个人的自由加以限制。

“我行我素者”,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倒有点像鲁迅。而鲁迅,一般不被人认为是一个自由主义者。请参看我的参考资料里第四篇文章,上面有很不错的论述。
南洋小筑
村夫 发表于 2007-01-18 22:22:22
"我的观点如下:
1、“换偶”现在似乎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换偶”的“自由”并不存在;
2、“换偶”变成“自由”,需要社会发展到一定的文明程度;
3、如果现在提出“换偶”的自由,必须证明“换偶”不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和造成社会动荡。"

第一点我已经论述了,中国的法律与自由主义者的内核相冲突,所以要先修改法律,才能谈自由。
第二点,基本认同,不过可以看成是社会的宽容程度。
第三点,做不到。所谓道德的负面影响,肯定是有的,不可能没有。其实自由主义者的每一次进步,几乎都会让整个社会看起来“乱”一些。

++++++++++++++
谈论“自由主义”太广泛,也不说我的“比喻”了。

仅说第三点吧:)
如果“换偶”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产生社会动荡。那么,现在提倡“换偶”自由,是对社会公众负责吗?
我再用比喻来说明——
“换亲”,可以说是另一种形式的“换偶”,至今仍在中国偏远落后的地区存在。谁说那是一种“社会进步”和“自由主义”的表现?“换亲”带来的社会问题,少吗?
南洋小筑
村夫 发表于 2007-01-18 22:48:17
法律也好,道德也好,都是一种约束,用来规范社会公众的行为,来维持一个社会的存在。
既然是约束,从理论上讲,对每一个人都有约束力,某种意义上就限制了人的自由。
而人的思想不同,行为也不同。大多数人,在道德的约束之下,根本用不着法律的约束,那是不是可以说,可以废除法律呢?——荒唐吧!
事实上,道德和法律这两条“线”,只是少数人才会触及或逾越。
良好的修养,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没有道德的社会,就是现在的中国,你可以和欧美国家相比较。
健全的法律,是维持一个社会的底线。逾越了这个底线,就是对社会大众的侵犯,所以要受到惩罚。
所以,道德和法律,都是为社会大众服务的。
当然,道德和法律需要跟上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但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和“自由”,影响到了大部分人的利益和自由,这是不可取的。

“一夜情”或许认同的人很多,但“换偶”,我敢保证90%以上的人不会同意。
还有,你不能保证“换偶”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动荡。
那么请你论述一下——“换偶”有什么积极的意义?

呵呵,不要说——那是“权利”。——挖鼻孔抠脚丫都是“权利”,需要“提倡”呢?
eric的个人空间
eric 发表于 2007-01-19 00:24:21
没有绝对的自由, 也没有绝对的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法律和道德既是对权利和自由的一种保护, 同时也是对权利和自由的一种限制.
南洋小筑
村夫 发表于 2007-01-19 18:14:38


QUOTE:
原帖由 eric 于 2007-1-19 00:24 发表
没有绝对的自由, 也没有绝对的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法律和道德既是对权利和自由的一种保护, 同时也是对权利和自由的一种限制.
呵呵,总结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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