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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警官”“再见”!
2008-05-06 10:16:10
天气: 晴朗 心情: 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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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收藏 编辑 审核TAG: 杂文
- 雪梅 发表于 2008-05-06 10:22:58
-
这些辩论的本领是在随笔南洋的时事版学的,,
在此,感谢内山和任我行~~
他们是我的老师,,,
谢谢!

- 夕野氏 发表于 2008-05-06 10:33:54
-
佩服。你厉害。

- 脊椎杨 发表于 2008-05-06 10:33:59
- 我抢个板凳!。。。。
- 脊椎杨 发表于 2008-05-06 10:36:52
-
真遗憾!连个板凳都没坐上!

- 脊椎杨 发表于 2008-05-06 10:37:53
-
真遗憾!连个板凳都没坐上!
借用句网络接入商的广告语:“都是网速满惹的祸”
- 雪梅 发表于 2008-05-06 10: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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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夕野氏 于 2008-5-6 10:33 发表
佩服。你厉害。
自始自终俺的态度是很好的,,
俺很惊讶,俺的态度怎么就那么"温柔"呢,,
这些都得益于随笔南洋那么多好老师,他们一边掐架,还不丢绅士风度,,,

- 田园随风 发表于 2008-05-06 1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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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雪梅 于 2008-5-6 10:47 发表
自始自终俺的态度是很好的,,
俺很惊讶,俺的态度怎么就那么"温柔"呢,,
这些都得益于随笔南洋那么多好老师,他们一边掐架,还不丢绅士风度,,,
真好,拿起法律的武器,好厉害,以后我也用,不过我有不敢保证我怎么收场!如我被罚款,再找您呀!再教一招吧!
- 意水 发表于 2008-05-06 13: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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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雪梅 的帖子
雪版太厉害了,真的佩服得五体投地。这是否也说明了一个道理:财大气粗
- 焚琴煮鹤 发表于 2008-05-06 13:37:09
- 好厉害,不过要是警察不还证件怎么办,还是你利害。
- 光之子 发表于 2008-05-06 14:11:42
-
當今當警察的皆是政府的走狗,沒一個好人。
人民就是應該有這氣魄、霸氣。
若新加坡人人皆雪版主,新加坡就是太平盛世了。
人民就是應該對政府狠而不妥協。
維護自己權力,不懼強權的血性和正氣,是當今人缺少的。
和政府作對的,就是好人民。
[ 本帖最后由 光之子 于 2008-5-6 14:16 编辑 ]
- 土豆 发表于 2008-05-06 14: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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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 光之子 的帖子
楼主是狠而不妥协吗?楼主是据理力争,楼上的做法是匹夫之勇,法制社会里是没用的。
如果有摄像镜头为证,就不会有此文的争执了。
- 雪梅 发表于 2008-05-06 14: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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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意水 于 2008-5-6 13:29 发表
雪版太厉害了,真的佩服得五体投地。这是否也说明了一个道理:财大气粗
不是这样拉,和钱财和身份都没有关系!~
我是料定他们没有直接证据,,比如他们没有录象,,
按照中国法律,他们处罚我需要他们举证,只要我不签字认可他们书写的"事实",那么他们的事实依据就不成立,
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机怕警官,警察叫签字就签了,,
当你签字以后,那么说明你已经承认自己违章的事实,那时侯,只有认罚了,,
和警察打交道的原则就是他们不给看直接的证据,那么就不签字,这样他们就没有办法处罚你,,

[ 本帖最后由 雪梅 于 2008-5-6 19:37 编辑 ]
- 雪梅 发表于 2008-05-06 14: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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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田园随风 于 2008-5-6 11:37 发表
真好,拿起法律的武器,好厉害,以后我也用,不过我有不敢保证我怎么收场!如我被罚款,再找您呀!再教一招吧!
办法就是只要他们没有直接的录象证据,你就不要怕,
只要不签字他们的处罚事实依据就不成立!

- 雪梅 发表于 2008-05-06 14: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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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焚琴煮鹤 于 2008-5-6 13:37 发表
好厉害,不过要是警察不还证件怎么办,还是你利害。
他不给证件就投诉他,只要他敢给我扣证件的单据,
警察是懂法律的,扣我的证件需要有依据,
如果没有依据,他就是滥用职权,,如果投诉他,那么有可能他会丢掉饭碗!
[ 本帖最后由 雪梅 于 2008-5-6 15:05 编辑 ]
- 脊椎杨 发表于 2008-05-06 14:58:14
- 斑竹好像身在中国!还来新加坡吗?
- 雪梅 发表于 2008-05-06 15: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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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脊椎杨 于 2008-5-6 14:58 发表
斑竹好像身在中国!还来新加坡吗?
当然!

- 光之子 发表于 2008-05-06 15: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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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土豆 于 2008-5-6 14:17 发表反抗暴政是人民的權力和義務。
楼主是狠而不妥协吗?楼主是据理力争,楼上的做法是匹夫之勇,法制社会里是没用的。
如果有摄像镜头为证,就不会有此文的争执了。
所謂法不責眾,全民視法律為廢物則法制必可廢除。
如今天下之法多為霸道無理之惡法,非保民之王法。
不廢何用。
- 雪梅 发表于 2008-05-06 16: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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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光之子 于 2008-5-6 15:57 发表
反抗暴政是人民的權力和義務。
所謂法不責眾,全民視法律為廢物則法制必可廢除。
如今天下之法多為霸道無理之惡法,非保民之王法。
不廢何用。
呵呵,,
现在法制越来越健全了,,还是要用法律当然武器来保护自己,,
其实昨天的事情很简单,就是现在法律是到位了,警官必须遵守警官法,,但是警官在执法的时候,装备没有到位,所以取得法庭能够认可的证据还很困难,
如果昨天早上,警官有录象可以证明我确实违章了,那么处罚我,我是没有任何理由抗拒的,,
我不过是钻了空子,
还有一点,就是我昨天有点成心找警察的麻烦,我也是刚刚学习过警官法,这是国家刚刚颁发的,,所以我料定警察不敢越权!
看来警察后来也知道自己的短处,,,,,,他自己也说了,说我是欺负他没有录象资料!
- cherryqin 发表于 2008-05-06 17: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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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雪梅 的帖子
真厉害!
那警察肯定是帅哥,要不怎么就人说起话来就那么"温柔"起来了呢,,

- 茶馆小二 发表于 2008-05-06 17: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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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俺怎么越来越觉得这是一篇以第一人称写的文学作品,建议掌柜的把此文已到文学天地的小说戏剧版,让林子版主品评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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