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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一回刽子手

2007-04-29 10:30:45

天气: 晴朗 心情: 高兴

      今天我遇到一条生命力无比顽强的鱼,我杀了它。
   
    当然我杀它是为了吃它而不是取乐,但是这条鱼顽强的生命力一直令我震撼,让我一直思考关于生命的问题。
   
    说起来,在肉店它已经被剐鳞开剥,然而它一直在挣扎,直到下锅,这中间经过了几次清洗、切缝撒盐、大卸八块,但是它一直在抽搐,在疼痛……
   
    中国古代有一种酷刑叫做“剐刑”,从生命平等的角度来讲,这条鱼已经被我用“千刀万剐”的酷刑处死了,而且,它并没有犯什么罪,只不过它为鱼肉,我为刀俎罢了。
   
    人说世间上最宝贵者莫如生命,任何生命都应该获得我们的尊重, 最恶劣者,就是残杀生灵。我查了一下词典,“生命”一词的解释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具体所指也就是蛋白质存在的一种方式。那么对于生命,我不仅是不尊重者,而且是最恶劣者。
   
    我经常和人讲人权,谈人格,说自由。但是人的生存权,理应包括人的伙伴——动物的生存权不受侵害的权利。保障人权,其中之一,就是我们需要尊重生命权。不尊重生命权,就是不尊重人格,不尊重人格,那就更别说自由了。一条鱼连它痛快的死的权利都没有,我又配说什么自由呢?

    我想起了1958年的中国麻雀,想起今年发生的灭狗事件,想起西方一些国家怎样不惜巨资来保障普通动物不受伤害的权利……那么动物怎样被杀、怎样被吃、被用到底值不值得我们关注呢?人到底应该怎样对待动物(哪怕那些动物是被人养育出来供人吃用的)才算是负责任的呢?更重要的是,动物有什么基本的生命需要?我们应该不应该为动物的基本福利立法?蓄意忽视动物福利而令动物痛苦,或者残酷虐待动物的行为应该不应该被视为一种罪行?

    我无力回答这些问题,但是我知道:世界上第一部反虐待动物法案于1822年在英国产生到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制定了法律来保障动物的基本福利,禁止虐待和无故伤害动物。最近,德国国会更通过了一项惊人的决议,要用宪法来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把动物权利写进宪法的国家。这可以说是人与动物关系史上划时代的大事件。这些法律成果都直接源于一百多年来人类在道德、伦理方面的思考和进步,表达的是人对其他物种和生命的善意。

    欧美大部分国家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二战以后,这些国家又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陆续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比如,瑞典就在原有动物保护法律的基础上,于1997年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这部旨在改善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要有稻草铺以便休息。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机械化饲养动物导致的严重贬损动物生命的情况而设立的。

     这些意识并不仅仅产生在西方国家,在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订了类似的法律来保障动物的基本权利,东方文明对待动物的态度和理想,往往成为西方人思考人与动物关系的重要思想来源。印度教尊重生命反对杀生的思想,就影响到西方伦理对于动物的思考。而中国的传统思想,比如佛教和道教对待自然和动物的平等观,也是西方人思考这类问题的有益思想资源。儒家思想也主张仁民爱物,人与自然相和谐。可以说,动物福利立法的原则与中国传统文化对待动物的理想极相契合。但是除了台湾和香港外,中国政府及人民一直忽视对动物权益的重视,前两年刘海洋用硫酸泼熊一案竟然找不到用法律处罚的依据以及充斥商品市场的注水肉就是很好的说明。
     
    我们的古德苦口婆心地劝谏世人:“劝君莫打三春鸟,母在巢中望予归。”又说:“我肉众生肉,名殊体不殊;原同一种性,只是别形躯。苦恼从他受,甘肥任我须;莫教阎老断,自揣应如何?”
     
     生命的含义在于对生命本身的理解和过程的体验。在伟大的自然面前,生命的权利是平等的,生命的自由是平等的;人应该学会尊重生命,应该学会珍视生命,应该学会爱惜生命,应该学会敬畏生命,应该学会赞美生命。应该去享受生命的快乐……动物也一样。

     一个人从小就让他任意玩弄蜻蜓、蜘蛛、小鱼、小虾,直至死亡为止;从小就养成不知尊重生命的习惯,将来残杀人命又何足为奇呢? 所谓“欲知世上刀兵劫,但听屠门夜半声。”,无论在什么时候,我们都应当认真的思索这个问题。

     我做了一回刽子手,残忍的杀害了一条鱼。语云:“欠债还钱”,但欠命不知要还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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